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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策失误构成犯罪吗

2001-02-04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原重庆市副市长秦昌典、原重庆市经委主任王式惠签订、履行合同失职一案(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019万美元),引起了公众舆论的广泛关注。据此,有人建议刑法增加“决策失误罪”,制定“决策失误追究法”。这种观点值得商榷。

创设“决策失误罪”弊大于利。因为,决策是一个思维运作的过程,在决策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风险。从广义上言,决策失误可能因渎职行为引起,如领导决策时不经民主程序,严重不负责任,武断决策,导致国家利益严重损失,此种情形需要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从狭义上说,决策失误是指公务人员在决策过程中因主观认识不符合客观实际,虽积极履行职责但由于对形势估计不足,或对国家方针政策理解不透,以致在做出决策时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。对此,就不能简单地追究特定人的刑事责任。否则,最后形成的局面必然是:谁积极工作,谁便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,而不工作则可平安无事。这样无疑会打击公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。当然,对于狭义的决策失误并非不追究任何责任,一般而言需要追究决策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或纪律责任。至于决策失误追究法,我们认为,只要从决策的程序上加以规范即可,没有必要单独拟定决策失误追究法。

(《北京日报》2001.1.2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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